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事否定评价的三重环节;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无犯罪即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后果,又是刑罚的必备前提,无刑事责任即无刑罚;刑罚是刑事责任最基本、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并通过刑事责任这一中介环节之调谐与犯罪相对应。犯罪是符合于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其是行为人在环境与人格制约下的自由意思的产物(此即犯罪原因的“理性非决定论”),与此相适应,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责任在基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责任调节下的产物(此即刑事责任本质的“理性责任论”),刑罚则是在刑事责任范围内根据形势、政策、犯罪人个人特征等因素进行调节确定的报应与特别预防相统一的范畴(此即刑罚目的的“理性报应论”)。理性非决定论、理性责任论与理性报应论三位一体,前后贯通,共同构筑起理性的罪责刑关系体系,从而为深入研究罪责刑关系提供了必要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