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行于欧洲中世纪早期的一种假托神意的司法裁判法。通常是在其他裁判法于事无补的情况下实行,以其结果来判定被告是否受神灵保佑,是否有罪。其方法包括:水浸,将被告绑起来投入水中,如下沉判定无罪,如上浮则表明其为洁净的水所不容,定为有罪;火灼,令被告手持烧红的铁块走一定距离,或只身穿行火堆,如未被烧伤或有某种特殊标记的烧伤,判定无罪,反之则有罪;决斗,应用于贵族与自由民,胜者判定无罪,败者则有罪;圣餐,只适用于教士,被告如一口吞下一块面包和干酪而不噎,判定无罪,反之则有罪。此外,关于谋杀案,则令被告触及遇害者的尸体,如尸体的伤口出血、口中吐沫或尸体移动,判定被告有罪,反之则无罪。凡拒绝神意裁判者,一概被认为心怯, 判定有罪。神命裁判法的盛行反映了神权政治对司法的控制。到12世纪中叶,英国废除了这一裁判法。13世纪后。欧洲大陆诸国亦先后废止了神命裁判法。然其残余一直存至18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