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小金库”:《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中指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小金库”其外表形形色色,内在错综复杂,表现五花八门,“小”已难涵盖其实质,在某些方面,它已经成为产生腐败现象的一个根源和温床,严重干扰了财经管理秩序。“小金库”的形成,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通过隐匿、截留各种收入形成“小金库”;二是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形成“小金库”。审计“小金库”的一般方法通常局限于对会计资料的审计,但由于“小金库”具有较强隐蔽性,一般情况下很难在会计资料中发现问题。因此,在审计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在审计方法的运用上,笔者认为应做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