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权原则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带有裁决性质的决定,或根据其个人情况而作出的决定,为了防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包括当事人必须在合理时间以前知悉行政机关准备对他采取的措施及理由,以及有权提出自已的观点。它是法国行政法上的一项原则。来源于诉讼程序,在行政上首先应用于公务员的纪律处分程序,后扩展至其他领域,成为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一切根据个人情况而作出的具有一定重要性的决定。行政机关基于一般利益的考虑,或在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况下,不适用这一原则。防空识别区又称“防空识别圈”、“防空确认区域”、“毗连空域”。沿岸国为国家安全在与领空毗连的公空设置了防御区。沿岸国要求进入该区域的外国飞行器有义务报告飞行目的、所在位置并受地面国管制。对违反者将依法惩处或采取军事措施。I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航空器于公海上空享有飞行自由。设置防空识别区与该规则抵触,是否合法,于国际法理论上存在分歧。美国、加拿大、法国、冰岛等国于近岸公空设置有防空识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