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处遇是指在开放式机构内对服刑犯人进行教育、训练和感化的制度。其对象主要是青少年犯人,刑期将满的犯人,过失犯罪人,未决人犯等。其实质是给犯人以较多的自由,鼓励犯人进行自我管制,提高犯人的责任心和社会适应能力。其优点是:可以增进犯人的身体及精神健康;犯人自理程度较高,戒护设施较少,可以节省管理和建设费用;犯人和管理人员之间相互信任,较少对立,便于犯人消除对立情绪,改变反社会观念;自由程度较高,与外界社会大体相当,便于犯人释放后适应社会生活。开放式处遇的形式各国不尽相同,基本上可以分为外部通勤制度和归假制度两大类。开放式处遇制度,作为监狱行刑社会化的主要方式,就是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等形式,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增加对犯罪人的信任,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生活距离的一种犯罪矫正制度。它与社区刑罚、假释、监外执行、管制等刑罚方法或者刑罚执行方法都不同,其前提仍然是设施内处遇。 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发达,是监狱行刑社会化理论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