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尔曼·坎托罗维奇(Kantorouicz,Hermann,1877年11月18日~1940年2月12日)德国法学家,倡导社会学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和自由法学派在欧洲的主要代表之一。1907年任教于弗赖堡大学。1923~1929年以专家身份参加德国众议院战争起因调查委员会工作。1929~1933年任教于基尔大学,被纳粹政府解职后,先在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和纽约市立学院,继在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任教。坎托罗维奇的学说主要思想渊源之一是德国M.韦贝尔(1864~1920)的社会学。象E.埃利希、R.庞德等人一样,他积极把社会学与法学结合起来,倡导社会学法学派。在1911年召开的社会学家大会上作《法律科学和社会学》的报告时,称法学为关于价值的科学,社会学是关于事实的科学,指出二者应互为补充。在哲学上,他信奉I.康德的不可知论,主张价值的相对主义,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E.拉斯克(1875~1915)和G.拉德勃鲁赫交往甚密,但没有象他们那样提出系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