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承认是当事人陈述中的一种。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所作的肯定其真实性的陈述。有两种:(1)诉讼上的承认.又称审判上的承认。指当事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所作的承认。承认的内容,可以是案件事实,也可以是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承认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这种承认一经法院确认,即具有证据效力,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2)诉讼外的承认,又称审判外的承认。指当事人在法院外所作的承认。这种承认一般应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这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肯定其真实性时,诉讼外的承认就转化为诉讼上的承认,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方当事人否认其真实性时,提出这一事实的对方当事人仍负有举证责任。不论哪一种承认,都必须是当事人明确、肯定的意思表示。在中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承认对人民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承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审判人员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