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国库利润是“国库拨补亏损”的对称。利改税以前的国营企业,实际缴入国库的利 润。按照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扣除应抵缴的款项和利润留成外的其余部分,必须按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解缴国库,缴国库利润有两种办法。(1) 按照上级批准的计划在月份内分次或一次预缴,下月初再根据实际利润表结算,少缴部分,予以补缴,如有多缴不必退库,可抵作下月应缴利润。(2)按实际应缴利润数,于次月按规定的时间解缴。商业企业采用后一种办法,当月实现的利润,除应抵留的部分,于次月10日 前解缴国库。利改税以后,商业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规定减除税前扣减部分和应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后的余额,作为“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留给企业,不再上缴国库。国营小型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规定减除税前扣减部分和应交所得税后,每月终了,计算出应上缴的承包费,作为“利润分配——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直接或通过主管上级解缴国库。非利改税企业,所实现的利润,扣除应抵缴的利润,每月终了按规定计算出应上缴国库的利润,作为“利润分配——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直接或通过主管上级解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