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专利法,是指法国于1791年颁布第一部专利法。现行的专利法于1968年颁布,1978年对该法作了修改。主要特点是在专利审查上采用登记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专利局不对申请是否符合赋予专利的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申请在形式上符合规定的要求,即登记颁布。因此又被称为形式审查制或不审查制。登记制从专利申请到颁布的周期短,能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由于登记制不对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实质的审查,因此质量往往不高。法国发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前者的保护期20年,后者为6年。外观设计另有专门法规予以保护。授予专利的条件有:(1)新颖性。规定凡在申请专利日前通过文字或口头说明,或通过使用,或通过任何其他手辑,已为公众所知晓的构成已知技术,丧失了新颖性。(2)创造性。规定经专业人员认为,某项发明显然不是从已知技术中推演出来的,则此项发明才能视为具有创造性。(3)实用性。要求发明可以用于工业生产。关于专利的审查,法国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是否包括了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件、说明书等。上述文件齐备的给予申请日和登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