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式诉讼又称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的对称。奴隶制和封建制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较早出现于封建占有制的占希腊和罗马共和时期。主要特点是:诉讼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双方当事人是诉讼主体,没有原告,也就漫占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分担举证责任,并应提供一切诉讼资料;法官不主动收取证据,只是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即可作出裁决;审理案件,多采取公开的、口头的方式。控诉式诉讼又称“弹劾式诉讼”。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其基本特征是:(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2)案件一般均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公众起诉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3)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法官只能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