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商是指与发行人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协助公开发行证券,藉此获取相应的承销费用的证券经营机构。依《证券法》第28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在2002年11月1日之前,依据国务院证券委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证券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承销商的商誉和其为所承销证券所作的宣传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影响重大,因而各国都对承销商的行为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一般证券承销商是不参与公开文件的制作,只是对其进行审查,但在我国证券发行中一般是由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制作公开文件,因此,证券承销商是发行过程中的主导者。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人的状况予以保证的地位,一流的承销商承销证券时,其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做了保证,而给投资者以信赖。因而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不外乎在于尽可能使多数的关系人负赔偿责任,而互相牵制,以达到有效防止公开文件虚假陈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