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公民的社会经济基本权利是中国宪法学者依据宪法文本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学分类,它大体包括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具体权利。公民社会经济基本权利与国际人权学者所称的第二代人权有高度的交叉关系,但又不完全重合。举例言之,财产权在三代人权中当然归属于第一代人权,是自由权利的组成部分。新中国宪法规定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始自于五四宪法。其中除财产权经由2004年宪法修正案发生规定上的根本变化外,这种变化包括了立宪思想、权利内容、保护方法等多个层面,其他社会经济权利虽经宪法的四次全面修改,却大抵只有规范表现形式的不同。在中国法制发展最低潮时期出现的七五宪法,对许多重要制度、公民基本权利采取了忽略、否定的态度,但它也在2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物质帮助的权利”。个中原因,颇值得进一步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