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
(法律判决的证明)
仲裁调解书是由仲裁机关制作的,记明了申诉人和被诉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的一种法律文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当写明;(1)申诉人、被诉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2)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3)协议的内容和仲裁费用的承担;(4)申诉人、被诉人签字,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无反悔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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