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尚书
(清朝官职)
理藩院尚书相当于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从一品官。清朝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 ,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康熙年间,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又四次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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