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在不改变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权情况下,由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使两种权利相互分离,从而保障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一定财产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不同的主体行使,是自封建社会以后便开始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如土地出租制度、职业经理制度等。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机制问题,确立了两权分离的基本原则。根据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实行两权分离原则,并非国家就把全部经营权利均交给企业。[1]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国家有权向企业直接下达指令性计划,审批企业提出的各项计划,任免企业行政领导干部,乃至决定企业的关、停、并、转等。企业实行两权分离的形式多种多样,可在企业法确立的厂长负责制与企业法人制度等规定下实行自主经营,也可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