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之债,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致他人受有损失时,所承担的以恢复或弥补他人所受损害为标的的债务。就权利方而言,谓之为赔偿请求权,于义务方则为损害赔偿债务。损害赔偿之债的债务人主要为侵权行为人或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为公民、法人,国家亦可成为赔偿义务主体。债权人为受害人或其亲属、受其扶养的人和第三人。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的行为;(2)须造成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后果;(3)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法律明文规定负无过错责任的除外。损害赔偿之债可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发生,具有明显的补偿性、制裁性和普遍性。[1]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处于增殖状态的财物是指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生产、经营资料的面目出现的财物没有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财物不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是怎样产生的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并不创造价值。同样,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本身也并不会增值。增值状态的财物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只把原有搜集人转移到生产、经营的成果当中。创造增值的是人,是与该财物结成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