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预扣法又称“所得税课源法”。 所得税的课征方法之一。即对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规定在其所得发生时先行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扣除,而后定期汇总缴纳入库的一种征收方法。一般适用于对工资、薪金、利息、股息、地租、房租、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征税。采用这种征税方法,如纳税人属于本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则通常还需结合定期纳税申报,进行纳税结算,多退少补; 如纳税人属于本国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其所预扣的税款,即为纳税人的最终应纳税款。所得税预扣法是世界各国课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预提税时广泛采用的一种方法。[1]我国现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税法中也均规定有这种征收方法。这种课征方法的优点是,能够源泉控制税源,减少逃税与滞欠; 稽征手续简便,征管费用节省; 可以根据各种不同所得的性质,灵活设计税率课征; 税款随所得的发生,分期缴纳,每次纳税数额较少,不致使纳税人因资金不足发生纳税困难。但这种课征方法,只适用于对部分所得征税,不适用于对全部所得征税; 只适宜在比例税率条件下征收,不适宜在累进税率条件下征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