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中国在50年代后期对个别地区(如桂林、庐山)进行了风景名胜规划,1978年全国开展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1979年国家建设委员会批准转发了由国家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文物、旅游部门联合提出的《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明确提出:①对全国风景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价,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范围;②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③加强保护工作,制定保护管理办法;④有计划地进行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要统一规划。1982年国务院审定了第一批44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思想和原则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的方针政策,综合协调各项事业之间的关系。②深入调查研究,查清风景名胜资源的历史和现状,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③坚持保护国土的壮丽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美的休息、活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