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只有已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勘画标志,保证具有公约规定的最小干舷,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或者合乎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备有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方被允许从事国际航行。公约强调,各缔约国应保证对悬挂非本公约和1988年议定书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不予优惠对待;即使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已经生效,任何船舶原以持有的《国际载重线证书》(1966)在其失效前仍继续有效。公约构成本公约由正文和三个附则组成。正文共34条,主要有定义、适用范围、检验、证书的颁发机关和有效期限,以及对公约实施情况的监督等。附则Ⅰ为“载重线核定规则”,按航区、季节和船舶类型规定了堪划载重线的技术规则,并根据船舶结构、强度、水密性和稳定性等规定了相应的标准。附则Ⅱ为“地带、区域和季节期”,规定了各种载重线的使用航区和季节。附则Ⅲ为“证书”,规定了国际载重线证书和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格式。适用范围1.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1)在各缔约国政府国家登记的船舶;2)再根据本公约第32条扩大适用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