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是指《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核心内容是允许其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从而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2章的定义,清洁发展机制主要解决两个目标:①帮助非附件1缔约方持续发展,为实现最终目标作出应有贡献;②帮助附件1缔约方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该机制规定,在非附件1缔约方实施项目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得到的通过认证的减排单元,经过由UNFCCC的缔约方大会指定的经营实体的认证后,可以转让给来自附件1缔约方的投资者如政府或企业。一部分从认证项目活动得到的收益将用于支付管理费用,以及支持那些对气候变化的负面效应特别敏感的发展中国家,以满足适应气候变化的需要。编辑本段发展截至2011年,中国已批准CDM项目数有3105个,其中云南省最多,有331个;其次是四川省,有292个。已批准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5.43亿tCO2e,其中四川省估计年减排量最大。从已批准CDM项目数减排类型构成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CDM项目占比最大,占71.63%,其次是节能和提高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