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检查法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方式。风险,是指可能遭受损失、伤害、不利的危险。在完善的法制社会中,任何执法主体都面临着执法风险。《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稽查部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查处"的职权,负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监督的职责,并对作出的税务稽查结论的公正性负责。一旦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作出的稽查意见失当,或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将承担相应的风险。虽然稽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将风险减到最小。一、税务稽查风险的类型从目前来看,税务稽查风险主要有四大类:第一类是指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稽查人员在检查时未能发现,造成税务稽查意见失当。这里有3种具体情况:一是被查对象整体财务报表和账簿凭证发生错误,如纳税人账外销售时采取"两头不进"的方式,整体财务状况、税收负担和内部控制一切正常,导致稽查人员在检查时发表无问题的结论;二是账簿凭证存在重大涉税错误,而稽查人员实施检查时未能发现,导致发表不正确的稽查意见;三是账面上存在重大疑点,如与同行业相比或与企业以往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规模、税收负担相比,存在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