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是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正并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以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等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编辑本段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