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胥制度,中国古代有关各类官府低级官吏及办事人员的选任、升迁、待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吏胥人数众多,担负各级官署的具体行政事务和日常事务,直接关系国家各项政务的具体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吏治的好坏。吏胥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主掌文书、安排会务等事务者,如汉魏掾吏、唐代“流外官”、宋代“吏人”、明代“吏员”等;二是“奔走服役”、供驱使差役者,如《周礼》所载“胥徒”、汉代“小吏”、唐代胥史杂迁、宋代“公人”、明代吏役等。吏胥制度是伴随战国时期官僚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秦汉时期 秦代“以吏为师”,刘邦以平民为天子,故秦汉之初名公巨卿多有起家于掾吏者。尤其自汉武帝“外事四夷,内兴功作”起,各级官署职事繁剧,吏胥制度迅速发展起来。汉代的吏主要是指在各级主官、佐官(如郡县丞、尉之类)等正式的朝廷命官之下分管具体事务的人员。这些官府属吏俸秩在一百石以下,不经朝廷正式任命,而是由各级长官自行辟除,身份上不是官,因俸秩低微而号称“小吏”。不过终两汉之世,官和吏的区别尚不严格。魏晋南北朝时期 各级府主自辟掾属情况普遍,且例由当地大姓巨室出任长吏,吏员膨胀,各公府置吏至有“职吏”、“散吏”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