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5条第1款保护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扩大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款的罪名应当体现罪状规定的行为特征和犯罪对象,确定为选择性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观点认为本款罪名应当确定为两个独立罪名,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研究,本款仍然采用选择性罪名。主要理由是:第一,《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个复杂的犯罪构成,其中包括两项可选择的手段要件,即“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