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费就是增值税在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增值税的费用身份。如果增值税具有了费用身份,即可以象其他流转税一样进入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标志的会计改革和增值税为标志的税制改革已进行了7个年头,许多原先隐含着的问题逐渐明朗起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即是其中之一。依照现行规定,增值税不能象其他流转税一样进入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这种处理方式是按征税技术建立起来的,并不考虑增值税的费用身份,由此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本文主张确立增值税的费用身份,使之进入损益表,并将这一过程称为“增值税费用化”。由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是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指导性文件。这个文件将增值税排除在损益表之外,不承认增值税的费用身份。其基本作法是:货物一经购入,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一经销售,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这样,“产品销售成本”和“产品销售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科目,增值税无法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