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管理是国家制定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对外借债和发行债券实行统筹安排、集中管理的制度。在中国管理外债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关于外债管理的规定内容主要有:(1)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经营境外外币借款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外借款或发行债券。其他企业、公司向外借款,必须逐笔报经其主管部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能直接向外借款。(2)金融机构自借自还的对外借款,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贷投资计划范围内进行。(3)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短期境外借款(一年内的商业借款)实行全额管理。在核定的借款额度内,自借自还,不需逐笔上报审批可以在偿还后根据需要再借,只要不超过核定的额度。多快还就可以多借多用。(4)对外借款只能由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担保,工商企业对外担保必须逐笔批准。(5)各单位对外签订借款协议,必须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报造,并附原协议。中国借用外资坚持三条原则:(1)借外债的总规模要有控制,外债结构要合理,要同自己的偿还能力和消化能力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