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消灭时效”的对称。又称“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财产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对该项财产取得所有权的制度。成立条件:(1)无权占有人对他人财产取得占有;(2)其占有须为自主、和平、公然的占有;(3)该占有须为持续不间断占有并使法定期间届满。依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取得时效期间届满将使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的财产取得所有权;但依据德国和日本、瑞士等国的民法,该时效期间届满后无权占有人依占有意思可能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占有物权。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取得时效期间多设有不同规定;其中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多为长期时效,动产的取得时效则为短期时效。社会主义各国的民法对取得时效多未作规定,中国亦然。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制度最早始于古罗马法。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了传统民法上的时效制度。根据各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取得时效要发生效力,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普通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和特殊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