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实行赋、役合一的兵役制度。依据这种制度,服兵役者纳军赋,不服兵役者不纳军赋。军赋的基础是井田制。《汉书·刑法志》说这种制度是"因井田而制军赋"。周灵王二十四年(公元前548年),楚国司马掩治理军赋,就首先清丈全国各类土地,然后"量入修赋、赋甲兵、徒卒、甲楯之数"。从掩治赋中,也可以看出军赋与兵役相统一的性质,因为其赋既包括车兵、徒兵、甲楯各种军械,也包括甲士、步卒等服役人员。《司马法》一书载有春秋以前的两种军赋制度。其一," 成井三百家" , 出" 革车一乘, 士十人, 徒二十人" ①ESPL>;其二,"甸十六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备谓之乘马。"②ESPL>从这两种军赋制度看,也都既有甲士、步卒,又有戈楯、车、马、牛,是赋役合一的。《孟子·滕文公》谈到春秋时的赋税制度说:"使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助",就是税。其时野人不服兵役,所以不纳军赋而纳税,税率是九分之一,即"野九一而助"。"赋"就是军赋,其时国人服兵役,所以交纳军赋,赋率为十分之一,即"国中什一使自赋"。国人既纳军赋,便不再纳税。赋与税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