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对海战中不参加战争而保持中立的国家法律地位的规定。根据《海牙第十三公约》(1907)、《伦敦海战法规宣言》(1909)、《圣雷莫海上武装冲突国际法手册》(1994)等国际条约和文献,主要内容有:①交战国军舰进入中立国领水和港口规则。交战国军舰可以进入中立国领水和港口,但不得在中立国领水内从事交战行为,不得在中立国领水内进行禁运、封锁、临检和拿捕,不得在中立国领土上或领水内的船舶上设立捕获法庭,不得将中立国领水或港口作为攻击敌国的基地。交战国军舰在中立国领水或港口内停留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同一交战国在中立国同一港口停泊的军舰不得超过3艘;敌对双方的军舰同时在中立国同一港口时,双方军舰驶离时间至少应相隔24小时;交战国军舰在中立国港口只能进行对航行安全绝对必要限度内的修理,不得利用中立国领水和港口补充和增加船员、武器弹药或其他军需品,添加燃料以能够到达其本国最近的港口为限度。曾在中立国的一个港口装载燃料的交战国军舰,3个月内不得在同一港口补充燃料。除非因失去航行能力、气候恶劣或缺乏燃料与粮食,交战国不得将拿捕的船舶带入中立国港口等。②禁运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