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研究权利救济的前提,我们首先要对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有一定的了解。一直以来,英美法素有“补救之法”之称,大陆法系素有“权利之法”之称。英美法从早期令状形式时期开始,一直奉行的原则是“救济先于权利”,即无救济则无权利。所谓“汝给吾事实,吾予汝法律”。因此,英美法救济的前提并非权利,而是损害,即需要加以改善的状态。随着法律的发展,英美法逐渐确定了实体权利的范围,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仍然采用救济先于权利的原则,允许在没有既存权利的情况下,当事者依据现行的社会标准要求救济,而通常地,法院认为在没有实体权利,并且不对该种状态加以救济会造成某种不公平,一般会运用自由裁量权提供救济。大陆法不同于英美法。一直以来大陆法奉行法典法传统,权利先于救济,实体权利由法典立法设定,没有实体权利的存在,法院不能对需要加以改善的情况加以补救。法官的职能仅仅是适用法律,采用三段论模式得出最后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