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民主指在信息化社会中,个人在信息所有和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信息民主体现在掌握信息的个人受法律保护,使个人掌握的信息具有专有权,他人不得强占。信息民主权利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制定的新闻法、出版法、著作法等。1990年9月7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制定了50条规则。该法指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表现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信息民主不是绝对民主,对于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信息载体),不仅不予法律保护,并要予以法律制裁。个人对各种形式的信息及载体的占有也是有限制的。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对时事新闻;对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存在个人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对信息的贮存、传递、使用的公共设施实行民主管理,是信息民主的重要标志。如群众对新闻单位、出版部门、艺术团体等进行监督,就是信息民主的表现。社会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没有群众的支持,也不会有充分的信息源和信息渠道。信息民主与信息法制是不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