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主权是指一国固有的处理其国内教育事务和在国际上保持教育独立自主的最高权力。是一国处理教育方面国际事务的最高原则,同时不能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即相互尊重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相违背。中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有三项内容。(1)中国政府自主决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决定加入或不加入国际性的教育组织和机构,决定是否缔结或签署有关教育的国际性条约、公约等。(2)无论何种形式和途径的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包括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公民,都要在中国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都要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任何形式的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都不能损害国家主权,不能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进行任何形式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接受中国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外国组织和个人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