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体制,社会主义国家工业管理制度的总称。经济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反映中央和地方,国家和工业主管部门,国家和企业之间在工业管理上的责、权、利关系。建国初期,我国实行由中央统一规定方针政策,以大行政区为中心的工业管理体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撤销了大行政区,加强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以中央部门为主的垂直管理。中央直属企业由1953年的2800多个增加到1957年的9300多个,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一半以上。1958年,进行了一次以扩大地方权限为中心的工业体制改革,从而调动了地方办工业的积极性,在一段时间里地方工业发展很快。但也同时打乱了企业正常的协作关系,影响了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60年代初,由于调整国民经济的需要,将下放不当的权力又收上来,中央直属企业又达到一万多个。同时,提出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主张,试办了一些工业专业公司。1970年,中央再次决定进一步扩大地方权限,将包括鞍钢、大庆油田等骨干企业在内的大批中央直属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中央直属企业只保留一干多个。1976年,适应调整的需要,又上收了一部分企业,适当加强中央的集中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