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其他国家间发生战争时,一国不参加交战双方,称为中立。以条约形式把这种中立加以约定,就称中立条约。中立条约有战时中立和永久中立之分。对战时中立作出规定的中立条约有:1907年签署的《海牙公约》中的第5号和第13号公约,即《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义务公约》和《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前者共25条,规定了中立国的领土不可侵犯的原则。后者共33条,确认尊重中立国的主权;禁止交战国在中立国领水内交战和拿捕;禁止交战国舰船通过其领水和在其领水内停泊的义务。确认和保证一国为永久中立制度的中立条约有的是国际条约,有的则根据国内法而宣布永久中立。如关于瑞士永久中立的条约,是根据1815年《维也纳会议宣言》,瑞士首先成为欧洲的永久中立国。其后,比利时和卢森堡分别根据1831年《伦敦协约》和1867年《伦敦协约》先后成为永久中立国。但比卢两国的永久中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遭到德军入侵而破坏,后经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废除。奥地利宣布永久中立是根据1955年通过《联邦条例》,苏、美、英、法4国按瑞士方式对奥地利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作出承诺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