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歇业指公司存立期已经届满、公司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不可能完成、或因公司的合并及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自愿解散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自动歇业,可以由股东决定,也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而决定。不论由谁决定,都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自动歇业决议,通过决议并于两周内公告让公众知跷。自动歇业决议必须详细说明用公司资产偿还债务、退还股本的数量及偿退程序,确定清理人,已经明确的善后事宜。公司一旦形成自动歇业决议,即为歇业的开始,公司业务的管理权由董事会转至清理人。自歇业开始,除有利于歇业的必要业务外(清收应收款项),公司必须停止一切常规业务。自歇业开始,未经清理人同意,股份转让及股东身份变更是无效的。因合并而歇业的公司,其职工并不视为解雇,公司因债务无力偿还不能继续营业的歇业,则职工被视为解雇。自动歇业后,公司资产应首先偿还优先债务,让有担保品的债权人处理担保品,留存清理费用,退还股东的股本,分派盈余。无人领取的资产及未分发的利润款项必须存入银行的“破产专用帐户”,按法定程序处理。自动敬业开始,即可对该公司提出诉讼,但清理人可向法院申请推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