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税制指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个年度) 的各种所得,综合计算征收所得税的一种制度。采用累进税率,由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后征收。综合所得税最早是在19世纪中叶的德国形成的,为美、英、联邦德国及瑞典、荷兰、日本等国采用。它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能够适应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足之处在于,纳税人如缺乏纳税观念,稽征机关又无较高的行政效率,则难以收到较好的效果。综合税制,也称综合所得税制,具体指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取得的各项所得,不分其来源渠道和所得,综合计算征收所得税的一种制度。他的突出特性是不问收入来源什么渠道,也不问收入者采取何种形式,而将各种来源和各种形式的收入,加总和,统一计税。它的指导思想在于,既然所得税是一种对人税,课税依据就应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其应税所得当然应该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它的突出优点,就是它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最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的原则。综合税制一般采用累进税率,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自行申报,自行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