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犯罪,仅指违反公认的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国际法,也违反犯罪人本国的刑法,如抢劫和杀害平民或放下武器的士兵等。但当时,策划和指挥侵略战争的国家领导人及军队负责人的行为不构成战争犯罪,他们也不会因其行为而受到惩罚。战争犯罪是最早受到关注的国际刑事犯罪,但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含义。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有战争权,因此发动或从事战争并不构成犯罪。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虽然1907年的《关于限制使用武力以索偿契约债务的公约》对战争权进行了限制,但主权国家拥有战争权一直未受到怀疑。因此,发动战争并不算犯罪。当时,战争犯罪仅指狭义的战争罪,即交战国军队违反武装冲突法原则的行为,包括使用毒素及其他被禁止的武器,杀害或虐待战俘,攻击、劫掠和杀害平民等。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战争造成的巨大惨祸和受害国人民的强烈要求,《凡尔赛和约》第7部分涉及追究战争犯罪的责任。条约第227条将德皇威廉二世侵害国际道德及条约之尊严作为其战争罪行。后对威廉二世的国际审判未能实现。此后,武装冲突法上战争犯罪的概念得到进一步扩大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