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其直接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利益回报。它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得到认可,并被用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它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相结合,产生了权利国内穷竭和国际穷竭两种学说,国际穷竭说是用来支持平行进口的。尽管权利穷竭说与平行进口关系密切,但它并不能完全用来评判平行进口是否侵权。权利穷竭原则并非随着知识产权法的产生而产生。它是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完善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的。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法肇始于19世纪初,而发展到19世纪末,已相当成熟,无论各国国内立法还是国际公约,都已创造了一个非常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同时,权利思想也由早期的权利本位主义(Right-based Theories),随着时代进步和法律思想的思潮的演进,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变为带有社会义务色彩的社会本位权利概念(Goal-based Theories)。反对最初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字里行间无不反映出自然法学派崇尚权利,崇尚个人自由的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