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学又称“寺院法学”。通常指中世纪欧洲天主教僧侣的法学。12世纪中期随着教会势力的不断扩大和教会法获得系统发展,逐渐产生和发展。当时随着对教会法学研究的展开,出现了许多教会法学家和教令学家,并产生了不少有关教会法的专著和注释等综合汇编,最重要的是,《格拉奇教令辑要》、《教会法大全》。教会法又称“宗规法”“寺院法”。①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和基督教其他教派教会法规的总称。②在法学著作中通常专指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会的法律。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之一。产生于基督教会的形成和演变过程中,随着教会神职人员司法权的扩大而逐步发展。最初内容仅限于规定神职人员的宗教纪律和行为准则。10—15世纪,随着教会权力不断提高,教会立法权不断扩大,教会法院也成为中世纪独立的司法体系。凡涉及教会利益的案件或涉及教会经济利益及婚姻案件等,均归教会法庭审理。以基督教神学作为思想基础。主要渊源有:《圣经》、教皇教令集、宗教会议决议、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地方习惯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其中《圣经》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