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生存期间订立遗嘱以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权利。遗嘱权利人按照其自由意志指定继承人和决定继承人的继承数额。遗嘱权利产生于古罗马时期,公元1世纪,遗嘱继承得到了确认,公元6世纪,在罗马法典中,遗嘱继承已趋于成熟,成为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遗嘱继承的楷模。不过,罗马法上的遗嘱权利的行使是为了家族的利益,防止家产的分散,由家长行使遗嘱权利指定继承人,以维护“家制”的健全。早期的日尔曼财产继承制度是一种家族成员的共有权制度,这种财产继承实际上是对集体财产的团体继承。罗马人的遗嘱继承制度导入欧洲以后,逐渐为日尔曼人所接受。遗嘱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开始仅限于动产,后来逐渐扩大到不动产。教会在以遗嘱的方式自由处分财产的过程中起到很大作用。教会维护遗嘱继承的目的是为了让教徒能够通过自由赠与和死后遗赠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教会。因而,遗嘱继承制度在基督教国家都比较发达。①而中国古代封建宗法制度思想长期占统治地位,在宗祧继承这种强制性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紧密结合的情况下,财产继承是它的附属物,遗嘱权利没有立足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