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审能力(capacity to stand trial)刑事案件被告人能出庭接受审讯、审判的能力。主要依据被告人受审时的精神状态而定。其法律心理条件主要有:(1)对诉讼过程认识正确,未受到精神病或低能的影响而发生显著改变,知晓和理解自己在法庭上处于被告地位;(2)能与自己的辩护人合作,在法庭上能与律师配合,按律师提示准确回忆案情,回答问题;(3)能很好地听取原告及证人的控告或证词,对其不符合实际之处能直接反驳或告知律师;能按自己的记忆准确回答法庭提问;(4)能对自己的犯罪情节进行自圆其说的辩护,正确陈述实施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和心理活动;(5)其受审能力与自己实施的犯罪情节的复杂性和严重性相符。在美国,有两项有关的心理测验:(1)出庭受审能力初试。是由22个未完成的句子组成的言语投射测验,主要在正式出庭受审前使用,通过被试完成句子的情况判定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律师和法庭的态度。对每一句子,根据回答结果分别给予O分、1分或2分,如总分达到21分或21分以上,即认定具备受审能力。(2)出庭受审能力测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