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信息本身实施的犯罪行为。实际上,目标是针对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目的仍然是信息本身。信息犯罪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那时候部落与部落之间或国与国之间为了争夺领地,经常发生战争冲突,冲突双方为了获胜,往往会派人窃取对方的情报,《孙子兵法》中的名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就高度概括了那时信息争夺的目的。为军事斗争服务是信息犯罪的主要目标,而信息盗窃、盗用和欺诈是其主要形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与国之间的交流的增多,信息犯罪的范围也转向了农业、工商业等领域,如日本曾成功地从我国内地盗取养蚕桑及生产丝绸的秘密,阿拉伯国家和西方国家曾从我国窃取了景德镇瓷器烧制的秘密。只不过在古代社会,由于信息资源还没有成为社会的主要资源,人们对信息资源价值的认识也不充分,更谈不上从法律的高度对信息犯罪加以研究,再加之那时候信息犯罪大多是以个案的形式出现的,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太明显,因此信息犯‘僻也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出现,更没有被人们所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