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回避是行政程序法上的基本制度。它作为一项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为人们所关注,是因为能满足人们要求受到公平对待那种与生俱来的期待。行政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由回避缘由、范围、程序和限制组成。中国行政回避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而行政回避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则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来解决。法律上的回避制度源于人类对应受公平对待的自然本性。人之所以为人,是在于他有要求受到公平对待那种与生俱来的期待。回避制度最初产生于司法程序中,它是指“法官在某个案件中拒绝行使审判权的一种特权和义务。由于法官与某一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因案件的结果可能产生与其有关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他可能被怀疑带有某种偏见,因而不参加该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