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前置是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前先行调解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业界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45条对离婚案件明确规定应当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4条将6类民事案件确定为调解前置案件,完全是根据这6类民事案件自身的性质决定的。首先,《规定》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因为这类案件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去调整,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其次,《规定》将劳务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合伙协议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因为这些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再次,《规定》将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为了使受害一方当事人能尽快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