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破产是指对遗产宣告破产的法律制度。目的在于维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权益。各国破产法通常规定,当遗产不足以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为限定继承,或继承人全体抛弃继承时,或未抛弃继承的继承人全部有破产原因时,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可以申请宣告遗产破产。遗产具有破产能力,但仅以债务超过为破产原因,因为遗产是债务清偿的唯一财产来源。对遗产有无和解能力,能否适用破产和解程序,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如联邦德国和解法承认遗产有和解能力,而日本和议法则明文规定其无和解能力。鉴于破产法上和解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破产清算,维持债务人企业及其财产的继续存在,而对遗产来说,通常已无此必要,故多数国家法律认为其无和解能力。由于遗产本身不具有权利主体通常的特征,对破产时谁为破产人便解释不一,主要有被继承人说、继承人说、遗产说三种理论。因被继承人已死亡,权利能力业已消灭,不能再视为破产人,成为债务关系主体,故被继承人说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