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是指民事主体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或者是民事主体有义务向相对人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前者为强制承诺,后者为强制要约。负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义务的民事主体,称为缔约义务人。缔约义务人负有的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的义务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约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即为强制缔约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因履行强制缔约义务而订立的合同为强制合同。强制缔约,又称为强制契约、契约强制、契约缔结之强制或强制性合同,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强制缔约不仅包括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有承诺的义务的情形,而且也包括特定的主体有向他人发出要约的义务的情形,如法律规定机动车车主应当办理强制保险,而狭义的强制缔约则仅指前者,由于狭义的强制缔约在各国立法上更为普遍,并且在实践中也更为重要,探讨狭义的强制缔约,即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