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客体是“行刑主体”的对称。行刑主体所要矫正的导致罪犯实施犯罪,并在犯罪中得到强化的诸反社会性精神结构样态及其内容。即罪犯主观构成。其基本内容包括:犯罪思想、犯罪心理结构和行为恶习。行刑客体与行刑对象的区别在于,前者系罪犯主观精神世界中反社会性内容,属于抽象的需藉理性思维才能感知的领域,后者则为接受刑罚惩罚、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是罪犯主观构成的载体,呈具象的物化形式。通过对于具体的罪犯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迫其接受刑罚惩罚和矫正,进而矫正其主观的歪曲形态,是行刑手段的一般作用过程。参见“罪犯主观构成”。行刑机构通过行使行刑权而获得的客观效果和利益,是行刑目的借行刑手段所达成的实际正、负结果状态。主要包括:(1)根据其是否符合行刑目的,分为正行刑效益与负行刑效益。前者是行刑目的所预设的行刑的客观效果和利益,后者则是悖逆行刑目的的消极效果;(2)根据其收获空间坐标,可分为狱内行刑效益和狱外行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