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自治(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上的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自己的生活。私人自治原则在合同中表现为合同自由(Vertragsfreiheit),即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在物权中表现为所有权自由(Eigentumsfreiheit),即所有权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物,在婚姻中表现为婚姻自由,在继承中表现为遗嘱自由(Testierfreiheit),在人格权中表现为人格权行使的自由。但是,该原则只强调形式上人人平等的自由,而无视实质上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非平等事实。所以,往往引起人们对于社会公正性问题的重新思考,其结果是使得法律不得不对这一原则作出诸多地限制。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此为我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实践个人的自主决定及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