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养制度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由政府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制度自确立以来,对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少年,预防少年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有关收容教养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收容教养的性质、期限、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执行机关等重大问题都没有做明确、具体的规定,严重影响收容教养工作的正常开展。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两部法律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收容教养制度退出历史舞台。收容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对少年犯罪人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