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禁令 (Tahrim al—Riba) 伊斯兰教法用语。中世纪伊斯兰教法学家据《古兰经》禁止利息、重利、放债取利的经文(2:275~279,3:130,4:161,30:39等)所提出的禁令。“利息”一词,系阿拉伯语Riba的意译,原意为“增加”、“超过”,泛指资本的增值。《古兰经》对各种放债取利、高利盘剥的行为严加禁止,并劝诫穆斯林应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善待穷人和奴隶、放弃余欠的重利,“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8世纪下半叶,随着圣训派的产生,教法学家们就禁令的适用范围作了更宽泛的解释和规定,利息禁令遂成为商事交易、金融交易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对阿拉伯穆斯林的经济活动有广泛影响。